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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吃购!日本 passport使用规约
乐吃购!日本 passport点数服务的使用规约
第1条 (目的)
本条款为吉日媒体集团(以下简称「本公司」)所营运、提供之「乐吃购!日本 passport」点数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使用者于使用本服务前应完整阅读以下各项条约并在使用时遵守其规范。

第2条(名词定义)
本使用规约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使用者:本规约所称之服务使用者为下载「乐吃购!日本 passport」之持有者。
点数:乃为针对顾客借由购物及服务,获得由本公司发行,给予使用者之回馈单位。不可兑换现金,使用者于本公司实体门市购物时,消费金额1元新台币即可获得1点。
点数使用期限:乃指点数可使用之最终期限。
优惠券:乃指使用者持有之点数达到会员等级所需额度时,由本公司所赠与的奖励回馈。
会员等级:乃指依据使用者所持有之点数,可享有不同优惠服务的分级。
使用者资料:系指本公司对于使用者使用本服务所提供之相关资料,或依此规约相关业务取得或纪录之资料。

第3条(同意规约)
本服务之使用者,于下载「乐吃购!日本 passport」后规约即受本规约之规范。如不同意本规约者,应于使用前,依照既定手续删除「乐吃购!日本 passport」会员。

第4条(服务启用及判定终止使用)
欲使用本服务者,必须下载「乐吃购!日本 passport」APP (http://account.letsgojp.cn/showapps),方可使用。
经本公司判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终止使用者之使用权限。
使用者对本服务、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服务及本公司其他机制作出不当行为时。
使用者在过去曾经对本服务、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服务及本公司其他机制作出不当行为。
使用他人之装置,或使用不法手段取得之装置下载「乐吃购!日本 passport」APP时。
使用者具本规约之任一终止或取消服务之事由时。
其他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合使用本服务者。
因前项所列情形而终止使用者权限时,如对使用者造成任何损害或不利,本公司不担负补偿或损害赔偿责任。

第5条(立即停止、取消使用者资格)
使用者若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有权利不经告知即暂停或取消使用者资格。
经查证有违反第4条第2项规定之任一情事时。
非法使用或让他人得以非法使用时。
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更改本公司提供之资讯。
基于不法目的使用本服务;或使其他使用者或第三者非法使用本服务。
使用行为有不法或有不法之虞,或本公司为防范第三者之不法行为时。
其他本公司判断使用者行为不当时。
使用者里程数之取得,或对本服务之使用有任何疑义时,由本公司视具体情况判断,必要时得暂停或限制使用者使用本服务。
因违反前项本公司暂停或取消使用者资格造成该使用者无法使用本服务,本公司概不负责,亦无义务揭露其理由于该使用者。如致本公司或第三者遭受损失、损害及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须由使用者赔偿。

第6条(不可抗力之暂停或终止)
本公司遇下列各项不可抗力之情事时,无需事先通知使用者,即可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之服务。
必要之定期或紧急保养、检查、维修、变更本服务之系统时。
因火灾、停电、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海啸等天灾,造成难以提供本服务时。
因战争、动乱、暴动等,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本服务时。
本服务之系统发生故障、遭破坏、妨碍(包含资料或原始码遭窜改)或网际网络连线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营运时。
其他本公司判断有必要暂停、停止本服务时。
本公司基于本条而暂停、停止本服务,而致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之损失时,本公司不负责任何损失。

第7条(装置密码及安全)
下载「乐吃购!日本 passport」APP之装置,使用者本人需尽保护ID及PIN等个人资讯隐私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如因故意或过失使装置遭盗用,或有其他未尽注意义务致个人资讯隐私受侵害之情形,所生之损害及其他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8条(禁止移转使用者身分)
使用者不可将身分借贷、让渡、典当于任何人。使用者因借贷、让渡、典当其身分,而致使用者本人及第三者之损害、费用,本公司不负责相关损失。因借贷、让渡、典当使用者身分,而致本公司受有损害或其他费用支出时,该借贷、让渡、典当使用者身分之当事人,应担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9条(个人资料保护)
本公司为善尽对使用者个人资料之保护,谨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进行下列事项之告知。
本公司在此规约之范围内,应妥善保护、处理使用者资料。不得将使用者资料,于本服务之目的外使用,亦不可向第三者公开、提供使用者资料。
本公司收集使用者个人资料之目的为确认身分及建立会员资料档案,并提供使用者所申请之服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所提供相关服务而取得之个人资料,仅在为达上述收集个资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以下列之方式利用:
宣传广告或行销:本公司基于行销、新成立之服务或提升服务之目的,得将使用者资料加以统计、分析,作成个人识别,并得以各种会员条款、公告、电子邮件、电话、DM、简讯等方式提供与本服务有关之资讯。将会员所浏览之内容或广告,依客户之个人属性或购买纪录,进行个人化作业、使用服务之分析、新服务之开发或既有服务之改善等。针对民调、活动、留言版等之意见,或其他服务关联事项,与使用者进行联系。
回覆客户之询问:针对使用者透过问题回报、电子邮件、邮件、传真、简讯、电话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连络方式向本公司所提出之询问进行回覆。
对提供服务所必要之使用或业务附随事项所必须之情形,而提供本公司之业务合作公司。
其他:于提供个别服务时,亦可能于上述以外之方式利用使用者资料。此时将在该本公司服务之网页载明其要旨。
本公司于下列各项所定事项,虽系于服务目的范围外,亦得使用使用者资料。
经本公司查证,若有对使用者或第三者造成不利之行为,本公司得将使用者相关资料通报于该第三者、有关当局或相关各机构。
法院开出之传票、搜索票等本公司负有配合义务之情形,或遇公务机关要求而必须揭露之情形。
经使用者书面同意之情况。
使用者于使用本服务时,若对本公司、其他使用者、网站或对本公司的业务合作公司提出投诉,索赔,诉讼事项(包含但不限于文书、口头交涉)。

第10条(视为正常送达之情形)
使用者得从本服务浏览本公司公开之事项及使用本服务之相关资料。
若因使用者未提供本公司所需资料,或公开资料不完全,导致本公司之通知、优惠等延迟送达或未送达,仍视为正常送达,如因此对使用者产生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1条(通知使用者之方式)
本公司需通知使用者时,除采取个别通知之方法外,亦得以其他本公司认定之合适方式进行通知。
若前项需通知使用者之内容已公开于本公司官方网站,视为已通知使用者。

第12条(点数之给予及期限)
使用者经由购买商品、在门市打卡等,本公司承认之购买行为或服务,本公司将给予相对应之点数。
点数期限为半年,将在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全数失效,需重新累计。

第13条(优惠券之给予及使用方式)
本公司将针对使用者持有之点数给予相对应之优惠券。其累积点数所可兑换之优惠券以本公司官方网站所公开之内容为准。
优惠券之使用,应由使用者于本公司营运之实体门市购物结帐时,向门市人员表明欲使用优惠券付款之意思,并出示给门市人员。
优惠券使用期限为所给予的日期计算起30天内。

第14条(禁止合并计算点数及优惠券)
使用者所累积之点数及优惠券,不得与其他使用者共用、合并计算、赠与、借贷、典当及让渡。
相同之人重复登录会员资料时,亦不得合并计算各点数。

第15条(点数及优惠券之失效或取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者之点数或优惠券将自动或由本公司进行部分或全部失效、取消。对于失效、取消之点数或优惠券,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未于期限内使用优惠券时。
依本公司第4条第2项规定终止使用者使用时。
使用者提交本公司之资讯含不实描述、错误及不法之内容时。
使用者以不当方法取得点数或优惠券时。
使用者违反此规约时。
其他本公司判断应当取消已给予使用者之点数或优惠券时。
删除「乐吃购!日本 passport」APP时。

第16条(禁止事项)
使用者于使用本服务时,不得为下列各款所定之事项:
使用本服务从事不法行为,或将本服务用于营利目的。
侵害或可能侵害本公司、合作公司或第三者之商标权、着作权、版权、专利权等智慧财产权及其他权利之行为。
侵害或可能侵害第三者财产、隐私或肖像权之行为。
歧视第三者或毁谤中伤、损害他人名誉或信用之行为。
勾结或可能勾结诈欺等之犯罪行为。
传送或揭露猥亵、儿童色情及虐待儿童之图像、文书等行为。
开设老鼠会或以不当方法诱导他人加入、助长之行为。
借由本服务,存取本公司或第三者资料,并加以窜改、删除之行为。
假托实际存在或架空之第三者,使用本服务之行为。
传送有害之电脑程式,或使他人得以收信之行为。
选举前之事前活动、竞选活动或类似行为及抵触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行为。
任意发送广告、宣传、诱拐电子邮件之行为、传送违反或有可能违反社会善良风俗之电子邮件行为。委托转寄连环信之行为及接受委托转寄连环信之行为。
非法入侵第三者之设备或本公司服务用设备(指本公司未提供服务而准备之通讯设备、电脑,其他机器及软体,以下相同),以利用、妨碍或意图利用、妨碍营运之行为。
未经过本人同意或以诈欺手段收集第三者资料之行为。
上述各项之外,违反法令或社会善良风俗(如性交易、暴力、虐待等)之行为;妨碍本服务营运之行为;损毁本公司信用或侵害本公司财产之行为,以及其他对他人或本公司不利之行为。
助长上开各项任一之行为(包含行使该行为之第三者。)。

第17条(中止使用)
使用者可随时中止使用本服务。使用者中止使用时,其持有之全部点数、优惠券及与本服务相关之所有权利、优惠即同时失效;此外,本公司于中止服务后,使用者不得对本公司要求任何赔偿。
使用者死亡时,视为使用中止。

第18条(本服务之变更)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可在未事前通知之情况下,即变更本服务之条件、运用规则、内容。此变更包含但不限定废除本服务部分内容。因变更产生对使用者之不利、损害,本公司不负担任何损失。

第19条(免责事项)
因使用者使用本服务而产生之任何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亦无赔偿该损害之责任。本公司因删除使用者资料;停止使用者资格;停止、中断、终止本服务时,不需担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第20条(违约之处理)
使用者违反本规约第16条或其他条款之规定,而致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损害时,使用者应对本公司或该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第21条(规约范围及条款之追加与变更)
本公司于官方网站,或以其他方式揭露之个别规定,以及本公可随时通知使用者追加之规定,构成此规约之一部分。本规约本文所定项目与个别规定及追加规定若有不同,以个别规定及追加规定为优先。
本公司可不经使用者同意迳行变更此规约。此时,依变更后之服务使用条件执行本服务。变更后之规约除本公司另行制定外,以本公司公开于官方网站上之时间点即时生效。

第22条(准据法)
因本规约之争议而涉讼时,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23条(专属管辖法院)
使用者与本公司间发生诉讼时,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2016年 8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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